(学校2024-2025学年度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位授予质量,规范学位授予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湖南师范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19人且不超过35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分管研究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一般应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分学院设立。因工作需要,也可分学科专业或学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到21人的单数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应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恪守师德规范,具有优良的师风教风;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坚持学术标准,遵守学术规范,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评定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职务原因担任委员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位委员不得少于2/3;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与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任期五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推荐,主席提名,报学校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推荐,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退休、岗位变动、调离本校、暂时离职学校岗位超过一年等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况,可由原推荐单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停止委员职务。如需补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人选由学校审议批准,其他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由教务处负责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指导开展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分委员会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并提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议并提出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建议名单;
(四)审议本分委员会相关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建设和评估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本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争议、申诉,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处理意见;
(六)审议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等;
(七)推荐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建议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审定导师考核结果和导师招生资格;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学位授予等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主席、副主席均不能主持,原则上不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重大事宜时,会议须有2/3(含)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讨论会议议程和议题处理建议。主席会议成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担任委员的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处长,及主席邀请的其他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经主席同意,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可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模范遵守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带头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术秩序,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客观公正地表决,并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做好详细记录,每次会议后应拟定会议纪要。相关会议材料按要求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校行发研究生字[201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