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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非英语专业硕(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学习的管理办法(校行发研究生字[2008]10号)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4-1 16:02:57

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非英语专业硕(博)士研究生

第一外国语(英语)学习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研究生外语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非英语专业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学习的管理办法。

一、教学要求

1、根据《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教学大纲,重视听、说、读、写、译的能力。

2、非英语专业硕(博)士研究生第一外国语(英语)是必修学位课程。硕士研究生开课时数为128课时(4课时/周);博士研究生英语开课时数为90课时(6课时/周)。

3、逐步实现小班教学,每班将控制在60人以内。

4、为提高研究生英语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研究生英语高级口语、写译等选修课程。

二、教学管理

1、学校在每学期末下达下一学期全日制研究生教学任务,大学英语教学部负责教学任务,组织开展教学工作。

2、研究生任课教师应由大学英语教学部指派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如需聘请外籍教师,则由研究生处、大学英语教学部协同国际合作交流处共同解决,外籍教师的业务工作纳入大学英语教学部的业务管理中。

3、实行研究生英语免修免考等鼓励措施。

4、学校成立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督导小组,对所开设的研究生英语等公共课课程教学工作进行督促和不定期检查。

三、命题与制卷

1、实行英语课程考试。

2、命题实行考教分离,任课教师不参与命题。参加试卷命题的老师应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3、制卷:由大学英语教学部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考试按AB卷制卷,印制数量由研究生处确定。博士研究生的考试命题工作由外籍教师与大学英语教学部共同完成。制卷费由研究生处支付。

4、在正式考试前45分钟大学英语教学部负责将已按要求印制的考试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送到指定的考试地点。考试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应分别装袋,考试试卷应密封。

四、评卷

1、评卷:在考试后一周内由大学英语教学部负责组织安排评卷工作。

2、考试成绩:大学英语教学部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后,将加盖公章的纸质成绩登记表及考试成绩分析等交研究生处保存;答题卡及试卷留大学英语教学部保存备查。

五、免修免考成绩评定及办法

(一)英语通过免修免考资格考试者,成绩达60分为合格,并按实际考分记录成绩档案。

1、研究生在申请免修前通过大学英语水平六级考试者,或入学前两年内参加雅思、TOEFLGREPETS5等考试达到出国水平者,可以申请参加免修免考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可以免修免考英语。具体标准如下:

IELTS(雅思)考试:6分(总分9分);

TOEFL考试:580分(667分),210分(300分),80分(120分);

GRE考试:1400分(2400分);

GMAT考试:500分(800分);

BEC(剑桥商务英语证书):高级通过

MSE(剑桥英语):第三级(FCEA;第四级(CAEAB;第五级(CPEABC

PETS 5:笔试50分、口语2.5分以上;

英语专业八级以上。

2、免修免考申请办法:新生在入学第一周内带相关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学院将相关名单及材料报研究生处后,由研究生处会同大学英语教学部安排免修免考资格考试。考试通过者可以免修免考英语,未通过者仍需参加英语的学习与考试。

(二)教学管理与成绩评定

1、英语课5次无故缺课者取消考试资格,随下一年级重修。

2、硕士研究生成绩均以百分制记分。第一学年每学期末安排期末考试。每次期末考试成绩占4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占10%,口语成绩(由大学英语教学部组织)占10%,总评成绩为60分者视为合格。所有成绩均由大学英语教学部评定并报送研究生处。若未合格,可参加由研究生处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定于每学年度第一学期)。

3、博士研究生英语考试分为三门,即阅读、写作翻译及口语,三门均须60分视为合格,其中任何一门未达到60分,都需随下一年级重修,重考。若其中有一门未合格,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4、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均应事先到研究生处全日制培养科办理请假手续,并随下一年级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请假手续和补考手续者,学校将不再安排补考。

六、硕士(博士)研究生修少数语种者可参照以上相关办法执行。

七、其他事项

1、考试中如出现其他问题,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其它未尽事项由研究生处与大学英语教学部协商解决。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07级研究生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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